学校“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作者:城中路小学更新时间:2018-01-08 12:46点击量:0

一、总则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为实现我校的办学目标提供制度保证,现根据区、局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是指中央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先经过集体讨论,再做出决定”的制度。

二、学校“三重一大”具体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及方案;

2、学校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3、学校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学校各种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

5、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

6、学校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

7、学校对外交流合作项目的制定与实施;

8、校级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推荐和授予;

9、学校教工考核、奖惩的实施;

10、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意见的提出;

11、人才引进的提出;

12、学校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3、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及人事安排

l、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考核与奖惩;

2、校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3、学校各个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三)重要项目安排

l、学校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学校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

3、学校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4、学校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2、学校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及实物;

3、学校未列入预算项目,单价5千元或总价1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三、学校集体决策的机构、范围和规则

(一)集体决策机构

1、集体决策机构的形式是党支部支委会和学校行政会。

2、党支部支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学校“三重一大”相关事项和党的工作。

3、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学校的教育、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1、出席党支部支委会的成员为党支部书记、党支部支委委员。

2、出席学校中层干部行政会的成员为学校全体行政。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凡需党支部支委会和学校行政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2、党支部支委会作出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实行表决制。

3、学校行政会议决事项,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遇有争议事项,校长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争议的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4、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征求学校工会的意见。

四、决策的实施、责任追究与监督

(一)决策的实施

1、经党支部支委会或学校行政会集体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支部支委会或学校行政会汇报;

2、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了解落实情况,并向党支部书记、校长汇报。

(二)责任追究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情况。

(三)监督

1、本制度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2、本制度执行情况列为校务公开和教代会民主监督的范围;

3、本制度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

六、附则

(一)学校相应组室应根据本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小学支部委员会。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


学校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梅园路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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