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路小学教工手册》第四章 教职工

作者:城中路小学更新时间:2018-01-04 15:49点击量:0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依照《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72)及区教育局有关考核规定,对教职工进行学年度考核和年终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健康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全心全意为学生提供教育和服务。

4、按劳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8、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生命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等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为特殊学生进行无偿辅导。

5、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尊重家长。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主动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6、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7、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8、在教师绩效考核、表彰奖励、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工作中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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